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公益项目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参照《国家专家库》,结合本基金会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为非信息化手段运行下的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公益和经济管理等人才,服务于本基金会,提供科技慈善公益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 按照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所在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个人开户行、银行账户,以及从事专业领域和最熟悉公益科技领域等信息。
第六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公益界和经济界的专家组成。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管理、科技慈善公益项目开发或管理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二)公益界专家主要是科技服务机构、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新闻频道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本市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社会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的方式,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基金会审核专家推荐信息后入库。
第八条 每5年更换一次专家库专家信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按程序进行更换: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第九条 本基金会立项评审、现场评价、总结评估、评价奖励等科技慈善公益管理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专家使用实行轮换制。原则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3次。与项目有关联关系的,采取回避制。
第十一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采取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基金会。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月5日发布,自2019年2月1日正式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