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发生重大事故;
(五)重大人事任免;
(六)基金会重大活动;
(七)对外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八)在全国范围内接受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九)法律规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市科委和市民政局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条 纪律与监督
(一)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报告的,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向业务部门报告的,必须事先报业务部门党组同意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必须事先报业务部门党组同意后,报理事会通过;
(四)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2月28日,本会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