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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日期:2020-09-27

来源:重庆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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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等。理事长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 本会印章是本会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本会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

第二章 责任

第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印章用印事项,理事长、秘书长对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办公室是印章的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各类印章管理人是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类印章管理人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刻制

第六条 本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制发。理事长的公用名章,须经本人同意后,由办公室刻制。

第四章 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本会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处理需要全会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公务事项。即主要用于发文、各类报表、对外联系、公务、合同、协议等。一般性的对外联系、证明事项则使用本会办公室行政印章。

第八条 对外办理公务需使用本会行政印章时,必须经过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第九条 印章的签批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行政印章时,用印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详实地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用印的主要事由、用章次数,连同要用印的全部材料交基金会领导签批。领导离岗期间,可授权办公室负责人代行审批权。审批人要对用印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二)行政印章专管员负责按照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用印。每次用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印章专管员和用印经办人),一人用印、一人监印。用印前,印章专管员要认真检查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权审批人意见、实际用印内容是否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印章专管员和用印人要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印章专管员对必要的用印留存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按档案管理规定分别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行政印章原则上必须在保管印章的办公室内使用,确需在外使用的,印章专管员必须在场,确保不失控。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或凭证上预先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套印行政印章,应由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印章专管员)到现场监管使用。印章使用完毕,立即归本会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岗位调整时必须及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第十四条 理事长的公用名章,经本人保管使用或授权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印章使用登记簿按年装订,由本会办公室长期保存。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要将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稽核检查和业务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