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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日期:2020-09-27

来源:重庆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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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

(一)奖励潜心研究和创新突出的科研人员和团队;

(二)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三)资助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四)救助特困科技人员;

(五)资助改善科研条件;

(六)接受捐赠;

(七)保值增值;

(八)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与科技的公益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项目分一般、重点、重大项目三个层次。资助经费一般项目5万元、重点项目10万元、重大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

资助形式分无偿、无息、贴息三种。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秘书处兼)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均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等;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重庆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实施公益科技项目的技术支持及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在机制、资金和人才等方面配套条件完善、措施有力;

(三)基金会项目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公益科技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基金会项目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公益科技项目,遴选熟悉科技发展动态和公益科技事业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的社会组织、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专家,采取专家会议方式开展项目立项评审;

(二)项目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审方式,统一使用本基金会编制的《公益科技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审过程中,评审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对申报重点、重大公益科技项目的,基金会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考察,并把考察结果纳入综合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将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审批立项时确定立项项目的资助金额。

(二)基金会在网上公布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并直接将《立项通知》发至受资助项目单位。

(三)受资助项目单位的实际实施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基金会项目部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此协议书作为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的依据。

(四)专家评审或评估咨询费参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计入项目实施成本。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基金会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实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以内,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项目部组织专家评估,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评估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2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