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
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在下列款项支付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工作出差人员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外,本基金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第五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第六条 本基金会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七条 本金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不得用转账凭证套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以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保留帐外公款等,违反则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通过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第一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月5日发布,自2019 年2月1日正式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