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依据“科学理念做公益,公益项目促科技”的宗旨,鼓励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促进重庆市科技事业发展积极捐赠。
第二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必须是捐赠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汇票、股票、证券、债券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三)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
第四条 捐赠方式分为一般捐赠和定向捐赠。
(一)一般捐赠指:捐赠人无特定的捐助,所捐赠款物由受赠人按《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二)定向捐赠指:捐赠人对本基金会开展的科技公益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款物由受赠人按《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科技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重庆市公益事业捐赠同意票据》,并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
第六条 有定向捐赠意向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款物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基金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重庆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奖牌或聘请担任本基金会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整的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本基金会网站上登载,鸣谢慈善义举。
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的途径:
(一)邮局汇款或汇物质;
(二)银行转账货币资金;
(三)现场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助,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捐助、赠予款物(货币、物质、无形资产),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用于科技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12月25日第一届第十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