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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07-21

来源:重庆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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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只适用于基金会的科技创新项目,并且,项目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列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执行管理

    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财务管理

    项目评估管理

    项目信息公示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严谨专业、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创新政策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行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须经过以下管理流程:项目立项申报与动议---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预审批---项目立项评估(市科技局项目立项评审)---批准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一: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背景、项目受益人群、社会意义、项目的特色及创新之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项目预算、评估方法、团队介绍、机构基本信息等。

第七条 根据项目额度大小,由秘书处逐级上报审批:

(一)人民币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决定立项;

(二)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决定立项;

(三)人民币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批决定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将进入签约及实施阶段。

第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基金会须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或任务书(详见附件二:项目任务书),规定项目各方的责任、义务、权利,作为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期工作、立项审批和签订协议书(任务书)等程序管理,基金会与市科技局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施行项目负责人制,即每个项目都要明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由秘书处指派。

(二)根据项目情况,开展资金筹集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文件起草、组织协调、项目对接、项目实施等实际操作过程。

(四)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后续跟踪工作。

(五)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其结果。确保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六)负责项目评估验收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技术创新与运用、技术先进水平评价、受益人群及数量、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情况、领导评价及自我评价等。

(七)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接受捐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须提出解决建议,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议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或任务书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含市科技局项目批文)、实施方案、项目经费预算等,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或任务书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操作项目的直接、必要支出,如差旅、生活补助、交通、通讯、物流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志愿者根据需要确定数量,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如差旅、误餐、交通、通讯、保险等费用)。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或按照项目协议(任务书)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详见附件2:项目结题报告),基金会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测评估,如有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九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确定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文件提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档案责任人应收集齐全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方案、项目协议(任务书)、评审文件、监督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须按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二届十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附件:

一、科技项目申请表

二、科技资助项目任务书

   三、科技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下载:


附件一、科技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二、科技资助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三、科技项目结题报告.docx